宝鸡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7-10-24 | 浏览:1102次 ] |
1、城镇职工参保缴费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用人单位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2、城镇居民参保缴费 2017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60元(其中低保、残疾和低收入家庭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不缴费);少儿缴费标准为100元(其中低保、残疾缴费标准为60元);、大学生缴费标准为100元(其中低保、重度残疾缴费标准为60元)。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同时,个人必须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参加并交纳大病互助基金。 4、职工、居民住院起付线标准 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城镇职工和居民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800元。 5、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线标准 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100元。 6、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 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和居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 7、职工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城镇职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3%。退休职工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个百分点。 8、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62%。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9、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10、设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设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1、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 12、职工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补贴标准 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的50%予以补贴。 13、居民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补贴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个年度以上生育的女性城镇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的80%予以补助,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4、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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