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的办理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10-25 | 浏览:2112次 ] |
需提取公积金的员工,需准备以下资料到我公司办理手续,待公积金管理处资料审核通过,相关款项拨付到我公司账户后,本人前来领取。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实用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与开发商签订的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首期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从购房之日起18个月内)。 二、职工购买单位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 (1)售房批复文件; (2)售房价格结算表; (3)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 (4)首期付款收据(附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双方买卖协议; (2)宝鸡市房屋产权交易所开具的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购买单位集资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单位集资建房批复; (2)单位分房花名册及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 (3)首期付款收据(附复印件)。 五、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庄基地划拨单或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区乡镇一级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文; (2)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证明。 六、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离休证或有关离休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退休的,需提供劳动部门颁发的《职工退休审批表》和相应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部、省属驻宝企事业单位提供退休证或本行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重大疾病造成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定点医院证明及《宝鸡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及复印件。 八、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所去国领事管签发的移民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九、职工偿还贷款本息的,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住房借款合同; (2)个人住房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 十、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调离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证明材料: (1)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本市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调离本市的,需提供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商调函或本部门的调令及有关文件。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继承人要提供能表明继承人身份的户口或结婚证及复印件; (3)受遗赠人要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表明受遗赠人权利的遗嘱及复印件; (4)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十二、职工提取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及复印件、首付款发票及复印件。 (2)职工提取子女或子女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户口本(须在同一户口上)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及复印件、首付款发票及复印件。 十三、职工离职在异地上学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离职在异地上学的,需提供入学录取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