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开始缴费啦!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1-11-03 | 浏览:1157次 ] |
宝鸡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开始缴费啦 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 具体缴费方式 ▼▼▼ 一 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大、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新生儿及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都属于参保缴费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 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 特殊人员缴费标准: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给予150元定额资助,个人按每人每年170元缴费。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各县区医保部门按照相关资助金发放流程,按时将资助金发放至个人。 三 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至12月31日。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一)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后,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二)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三)大学生 当年新入学大学生、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 新参保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或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五 缴费渠道 (一)自行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自行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1)合作银行缴费渠道 工商银行(柜面、手机银行、工行e缴费,网点智能终端) 建设银行(柜面、智慧柜员机、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悦生活网站、裕农通、扫码支付) 中国银行(柜面、手机银行) 农业银行(柜面、掌银、惠农通) 邮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 光大银行(柜面、微信社保云缴费) 陕西信合(柜面、ATM、网银、手机银行、E终端、多功能自动柜员机) (2)第三方缴费渠道 中国银联(云闪付APP,社保费客户端云闪付支付二维码) 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陕西社保缴费功能) (3)税务部门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纳税服务—社保缴费功能进行缴费,也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 (二)委托代收 受税务部门委托的村(居)委会、社区、学校等通过社保费客户端集中代收。 五六 缴费票据 (一)缴费人通过金融机构各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电子订单支付凭证、自助设备机打小票或者对应银行柜面打印的《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为缴费依据。 (二)缴费人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银联“云闪付”、光大银行微信小程序“社保云缴费”、支付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缴费依据。确需纸质缴费票据的,请通过其他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在参保缴费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当地税务和医保部门联系。 缴费咨询: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3212366进行咨询。 政策咨询:可以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