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易通营改增对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何影响?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10-21 | 浏览:1062次 ] |
由于不知道题主说的“项目外包”具体是指什么,从题干只能推测有两种可能: 一是由于对方想绕过“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要求,所以把自己的服务包装成“职业中介”; 二是对方想将自身变成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外包商,由此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税收优惠。 针对第一种情况,两种不同类型的服务在税法处理上应该一致的。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劳务派遣公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设立条件, 职业中介则是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进行介绍,未与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从成立资格上说,职业中介要与劳务派遣区分开来,因为后者的设立条件更加严格。 然而,从税法上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职业中介”与“劳务派遣服务”同属于营改增后应税项目中的“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大类(职业中介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劳务派遣属于“人力资源服务”,纳税方式也是差额核税。 也即,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中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方也是按照扣除上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部分的差额部分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第二种情况,两种不同类型的服务在税法处理是不一样的。 如果对方是将服务包装成业务流程管理服务,那么按照上述36号文,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属于营改增后应税项目中的“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也即对方应该按照向你公司收取的全额服务费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照差额征税的方法纳税。对方式按照服务费的全部收入金额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我估计第二种情形居多,这也就是对方口中说的税法处理不同吧。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6392672/answer/116282577 来源:知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