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中全面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公告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7-04-11 | 浏览:1310次 ] |
为方便参保群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查询个人医疗保险权益记录信息,现就我市在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中全面使用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在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中全面使用社保卡,同时将全面停止制发、使用《宝鸡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登记证》、《医疗保险证》、医保卡。 二、即日起,我市参保人员(除离休人员外)在本市范围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市医保处或县(区))医保中心办理相关医疗保险业务,只需出具社保卡和《身份证》,不需再提供《宝鸡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登记证》或《医疗保险证》;所有社保卡持有人均可在市医保处或县(区)医保中心自助服务设施上查询和打印参保缴费、个人门诊账户收支、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相关医疗保险权益记录。 三、未申请、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请于2017年7月1日前抓紧办理社保卡申请、领取手续。 四、社保卡密码(初始密码为666666)未重置的参保人员,请及时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对密码进行重置(重置密码后即为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需要到卡面显示的发卡银行激活才能正常使用。 五、有关社保卡申请、领取手续办理事宜,可致电市社保卡业务窗口(咨询电话:0917-3901922)或各县区社保卡业务窗口咨询。 宝鸡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2017年3月 |